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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44章 离婚案之天局(9)(1/3)_玫瑰法则_新笔趣阁

第444章 离婚案之天局(9)(1/3)

作品:《玫瑰法则

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。

廖敏和宁稚坐在被告席上。

魏田和律师坐在对面的原告席上。

廖敏盯着坐在证人席上的聂源,聂源目光躲闪,不敢看她。

宁稚手持借条,询问证人:“证人,这份借条,你知情吗?”

证人:“知情,是我和原告签的。”

宁稚:“所以你确实出借了五百万给原告?”

证人:“是的。”

宁稚:“这五百万的借款,是以什么方式给到原告?”

证人:“现金。”

宁稚:“这五百万的现金,是怎么拿给原告的?”

证人:“我装在行李袋里,他来我家拉的。”

宁稚:“一共装了几个行李袋?”

证人一愣,考虑几秒,说:“两三个吧。时间太久了,我忘了。”

宁稚:“请问你是如何取得这五百万现金给原告?银行领取吗?”

证人:“不是。是朋友还我的钱,我直接借给了原告。”

宁稚看向法官:“审判员,我方要求传唤相关人员出庭作证,以证明证人聂源出借给原告的这笔现金是真实的。”

原告代理人:“反对。这笔借款已有十年之久,证人早已忘记当初一共有哪些人还过自己现金。”

法官看向宁稚:“被告律师,请考虑这个申请的可操作性。”

宁稚点点头:“审判员,下一场庭审,我方还需要证人聂源出庭作证,请给予支持。”

法官:“同意申请。被告代理人是否还有问题需要询问证人?”

宁稚:“没有了。”

法官让证人退庭。

魏田和律师都得意地看着宁稚。

因为她对聂源的质询,并未产生任何对廖敏有利的结论。しgㄚu.Π

宁稚:“我方想询问原告,当初拿到五百万的借款后,是以什么形式向购房中心缴纳房款?”

魏田:“刷卡付的,购房合同上不是有写吗?”

宁稚:“请问可否提供当初支付这笔款项的回单?”

魏田:“这购房合同上不是写了付款方式为刷卡吗?还需要什么回单?难道购房合同还是能假的不成?”

宁稚:“购房合同肯定没问题,但我方需要回单,实际上是为了获得付款账户的账号,然后向该银行申请查询在这五百万的购房款支付之前,是否有一笔五百万元的现金存入。根据原告与证人的作证,都确认这笔借款为现金,而购房合同显示房款的支付方式为刷卡,那么原告取得了五百万的现金借资后,必须先存入银行,才能刷卡付房款。”

魏田脸色一变,看向律师。

法官:“原告,是否可以直接提供当初支付房款的银行账号?”

魏田:“那张卡几年前注销了,我现在也忘记卡号了。”

法官:“注销了几年?”

魏田:“注销七八年了。”

律师:“审判员,注销后的明细,银行只能保存五年。原告人这张银行卡注销了八年,肯定是查不到明细了。”

宁稚:“审判员,我方申请法庭调查令,到案涉相关房产公司进行取证原告当初支付房款的银行账号,并到相关银行取证该银行卡的注销情况。这是一笔本金涉及千万的借款,我方认为有必要确认借款的资金走向。”

法官:“同意申请。原被告双方还有没有需要提交的新证据或者新证人?”

宁稚和原告律师都表示没有。

法官宣布休庭,下一次庭审时间另行通知。

宁稚收拾资料,准备和廖敏一起离开。

魏田和律师将她们拦住。

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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